为责任而教:教师专业责任的概念澄清与边界划定-凯发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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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教学发展

为责任而教:教师专业责任的概念澄清与边界划定

时间:2017-09-15  来源:教师教育研究 2017年7月   作者:苏启敏   点击:

为责任而教:教师专业责任的概念澄清与边界划定

苏启敏

[摘要]专业责任是教师作为天职人员的基本属性。受“专业权利优先”论影响,教师专业责任研究尚未受到应有重视。由此导致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教师专业责任”常与“教师专业义务”、“教师职业责任”相混淆,甚至被替换使用,因而在概念上亟待得到澄清。另一方面,教师专业责任亦面临指称不明、时空泛化、属性模糊、条件失衡与匮乏的现实困境。其超越之道在于为教师专业责任划定合理性边界。一是为其划定只对专业生活负责的外部边界; 二是为其划定具体时空范围下的内部边界; 三是厘清其蕴含的义务和非义务双重属性; 四是配置与其相称的权能条件。

[关键词] 教师专业责任; 概念澄清; 边界划定 

责任是教师专业道德体系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当前国内大陆的教师专业道德研究,主要聚焦于教师专业权利,对教师专业责任着墨不多,这与国外对教师专业责任研究的重视形成了鲜明对比。① 缺乏深入的探讨,导致人们在认识上对教师专业责任存在不少误解和混乱。本文尝试澄清教师专业责任的概念和划定其合理性边界,以引起人们对教师专业责任的重视。 

一、作为天职人员的教师及其专业责任

西方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历来重视“权利”对民主社会生活的奠基性作用。德沃金( dworkin,r. ) 在其脍炙人口的著作《认真对待权利》中就指出: “通过法律来实施基本的和宪法的‘权利’。这些权利使法律本身更为道德,因为它可以防止政府和政治官员将制定、实施和运用法律用于自私或不正当的目的”。可见,在一些自由主义学者心目中“权利”是其思想的核心价值,而且是民主社会基本的立法依据。

受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影响,我国一些学者认为: “专业权利强调权利来源于个体的专业身份,它是专业制度赋予个人的特殊权利。相比较而言,自然权利的普遍性与独立性更为突出,并且自然权利是专业权利的基础。” “没有充分享有自然权利的教师也没有办法很好地履行专业义务,反之教师专业义务的履行也不得以损害教师自然权利为代价来进行。”按照此种观点,无论教师的“自然权利”或“专业权利”均优先于教师的“专业义务”。又由于“专业义务”和“专业责任”往往被混为一谈,从“专业权利优先于专业义务”的观点就有可能衍生出“专业权利优先于专业责任”的观点。它们被统称为“专业权利优先”论。

然而,“专业权利优先”对教师的角色定位而言真的适合吗? 卡尔( carrd ) 归纳了“专业”的五个特征: ( 1) 专业提供某种重要的公共服务; ( 2) 含有以理论与实践为依据的专业知识;( 3) 专业具有明确的以实践守则方式予以表达的伦理维度; ( 4) 专业具有以招募和培训为目的的组织与规则; ( 5) 有效的专业实践要求专业实践者拥有高度的自主权以进行独立判断”。由于教育跟司法、治安、审计等职业一样具有上述特征,因而被划入专业范畴,而教师则属于专业人员。1994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将教师定位为“专业人员”,从法律上为“教师作为专业人员”提供了依据。

但教育又与一般专业不同。一般专业的服务对象是与人休戚相关的事物,而教育的服务对象则是人的身体与心灵。如果说,其它专业存在的意义在于与人休戚相关之事物的完成,那么,教育存在的意义则在于使人的身心得以完善,最终达致幸福的境界。完善人的身心是一个相当艰巨的过程,有时甚至需要其从业人员以牺牲自身的利益为代价。为此,教师一方面被赋予崇高的社会经济地位,另一方面,则被要求拥有强烈的使命感,并表现在专业责任方面。这与一般专业人员更强调专业义务与专业知识相比,又有显著的区别。所以教育作为一种特殊专业,又称为天职( vocation) ,而教师则为天职人员。把教师定位为专业人员,将会掩盖教育与其它专业、教师与其他专业人员之间的差异,从而使天职的基本属性———教师专业责任的地位与价值受到忽视甚至贬低。通常,教师的专业责任与专业权利并不存在何者更为优先的问题,只有在具体情境中才能权衡两者的重要性。假若出现专业责任和专业权利之间的两难选择,教师在某些情形之下则需要牺牲自身的部分权利( 包括自然权利) ,以承担起自己的专业责任。诚如康德( kanti ) 所言: “每一个在道德上有价值的人,都要有所承担,没有承担,不负任何责任的东西,不是人而是物件。”故而,有必要就教师应承担的专业责任概念,以及教师专业责任面临的现实困境和合理性边界作深入分析。借以说明,教师是为专业责任而非专业权利而教的天职人员。

二、教师专业责任的概念澄清

“教师专业责任”概念至今未得到系统阐明。在日常语言中,人们常常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因而极易和其它概念产生混淆,以致出现误读的情况。有学者曾尝试把“责任”定义为: “由一个人的资格( 作为人的资格或作为角色的资格) 和能力所赋予,并与此相适应的完成某些任务以及承担相应后果的法律的和道德的要求。”但这类定义显然无法帮助人们有效区分教师专业责任与相近概念,譬如教师的职业责任、专业义务等。因此,对“教师专业责任”与相近概念之间的关系进行澄清尤为关键。

( ) 教师职业责任与专业责任之别

教师职业责任和教师专业责任是教师责任的两种具体形态,两者在内涵上的差异至今未得到重视,以至后者往往被前者替代,这也是教师专业责任的意义无法得到彰显的主要原因之一。

职业责任简称职责,英文的对应单词是duty,出现于13 世纪晚期,源自盎格鲁法语“duete”和古法语“deu”,当时包含“应给予的,适当的,公正的”等意义。从英文词源来看,职责一般是通过具有法律和行政效力的职业章程或职业合同来规定的要求。所以职责强调“给予”,而不是“享有”。只有按规定履行职责,才是称职的。而称职也就意味着适当或公正。

教师职业责任,“就是教师必须承担的职责和任务。”它的形成与教师所处的具体生活领域有关。“从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和社会角色上的区分来看,教师生活大致划分为三类,即私人生活、公共生活和职业生活。”其中,教师职业责任属于教师职业生活的产物。回溯历史,职业生活原来泛指人们为谋生而通过劳动换取报酬的各种活动。在这些活动中,评判一个人应否获得报酬的标准就是他是否完成了相应任务或履行了规定职责。所以,教师职业责任具有以下特征。

教师职业责任是以教师为本的责任。所谓教师为本,实际是指教师职业责任是与得到某种权利或报偿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教师履行职业责任的最终目的在于保证教师自身的利益诉求得到足。只要履行职业责任,教师就能获得权利、报酬、职称晋升等报偿。教师为本的职业责任使教师首先考虑怎么把事情做完,而不是把事情做好,因而极少考虑自身的专业发展与自我完善。

教师职业责任往往只被理解为职业义务。“一般地说,责任就是义务,职业责任就是职业义务,这两个概念是相同的”。对教师而言,职业责任成了一种强制性的外在约束,教师对职业责任只能无条件遵守而不得存有异议,否则会受政治、经济或法律制裁。而且,教师倾向于按部就班地履行责任而很少考虑特定情境下的责任适切性问题,亦甚少进行专业的理性思考和自主选择。

随着社会的进步,一部分职业逐渐迈向专业化,如司法、医疗、教育。而从事这些专业的人员,其职业生活也相应转型为专业生活。而教师专业生活是“来自教师生活和工作中经过详察的新发展与新方向的一种令人神往而又富于进取的平稳状态”。基于教师职业生活向专业生活的转型,随之而至的是教师职业责任向教师专业责任的转型。相比教师职业责任,教师专业责任融入了教师作为天职人员的一些特点。

教师专业责任是以学生为本的责任。与教师职业责任相似,教师专业责任也跟一定的权利和报偿紧密联系在一起,但其核心却在于通过教育教学为学生全面而自由的发展负责。为实现这一目标,教师就必须为自身的专业发展负责。因为教师专业发展是教师更好地为学生全面而自由发展负责的必要条件。而为自身专业发展负责,也就意味着教师将肩负起不断提升自身学术水平的责任。所以教师专业责任不仅反映了法律和道德上的要求,而且还反映了学术上的要求。

教师专业责任不等于职业义务。教师专业责任并不是带有强制性的外在约束,它内含专业自主性。这既与职业义务的外在强制性特征相对,又与教师作为天职人员的属性相吻合。在教育教学实践中,教师专业责任与不同的价值追求之间经常处于冲突状态,教师必须在其中做出取舍。这种取舍有时甚至需要教师克服自身的心理障碍,牺牲自己的利益。“拥有对专业身份和专业自主性的强烈意识是教师能够伸出双手接纳未知、陌生和完全不同的他者的前提条件。”简言之,面对专业责任,教师需要就是否履行责任及如何履行责任等问题独立自主地进行思考并做出判断和选择,进而采取行动。

( ) 教师专业责任与专业义务辨析

教师的“专业责任”与“专业义务”是最易被混淆的概念。中文语境下,人们在论及教师专业责任与专业义务时多不做区分,仅凭个人喜好来使用它们。例如,有学者提出教师专业义务包括“管理学生义务”,而这种义务又包括教师“有责任关心学生各方面的表现”。这种混用把专业责任与专业义务的差异悬置起来,由此使两者的界限变得模糊甚至消失。

英语语境下,人们在谈论法律或道德上的责任时倾向使用responsibility,而谈论法律或道德上的义务时则习惯使用obligation。它们虽然都暗含责任之义,却又存在明显差异。responsibility,最早出现于1787 年,意指“能够承担责任的条件”,到1796 年,又出现了“责任感( 即愿意对某些人或事物负责) ”的引申义。obligation,最早出现于13世纪早期,既源于古法语“obligacion”,泛指“义务、职责”,亦源于拉丁语“obligationem”,意为“保证或抵押物”,字面上是指一种“被捆绑之物”,实质上是指通过法律或职责而与某种承诺相互绑定。从英语词源可以看出,义务是指一种具有约束力和强制性的责任。因此,教师专业义务就是通过法律或道德等手段而与教师这一角色绑定在一起的具有约束力和强制性的责任。基于其强制性,所以通常用“必须……”和“不能……”的命令式祈使句来表示。譬如,“教师必须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和“教师不能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由此可见,只有与教师角色绑定在一起的,具有约束力和强制性的专业责任,才能称为教师专业义务。因此,教师专业义务又可称为教师的义务性专业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教师专业义务虽然属于教师专业责任的一种,却并不等同于教师专业责任的全部。除了教师专业义务以外,还有一部分教师专业责任并不具有约束力和强制性。所以通常用“应当……”和“不应当……”的建议式祈使句来表示。譬如, “教师应当关心学生的身体健康”和“教师不应当单纯以学习成绩评价学生”。这种专业责任主要出自教师良心( 良知) 的自觉或自愿实现。它并不隶属于教师专业义务的范畴,所以又可称为教师的非义务性专业责任。 

比较“教师专业责任”与“教师专业义务”,不难发现,教师专业责任既包括教师的义务性专业责任,也包括教师的非义务性专业责任。其中,教师的义务性专业责任等同于教师专业义务。总体上,教师专业责任是教师专业义务的上位概念。

在澄清教师专业责任与教师职业责任、教师专业义务等概念异同后,可尝试为其提供基本定义:教师专业责任是教师由其天职人员的角色、专业知识及能力所赋予的,在其专业生活领域内被强制或自愿履行并承担相应后果的法律、道德和学术要求。

三、教师专业责任面临的现实困境

界定教师专业责任概念,只是在理论层面上为人们理解其具体含义提供了初步参考依据。但是如此还不足以为一线教师在实践层面上更好地履行“教师专业责任”提供启示和帮助。在教育实践中部分教师还暂时无法清晰把握“教师专业责任”的合理性边界。因而导致在“教师应该履行哪些专业责任”、“教师专业责任的限度何在”等问题上,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分歧和争议。

( ) 教师专业责任的指称不明

教师肩负何种责任主要与其扮演的角色相对应。作为天职人员,教师履行的教育教学职责就是专业责任。但是,在现实的教育语境下,教师专业责任概念却屡屡为“教师责任”一词所取代。有学者坚称: “参照对责任的一般理解,教师责任就是担当教师角色的人所应承担的分内事务”。实际上,持此种观点者并不在少数,而此种观点难免会带来多方面问题。

就内涵而言,教师责任虽然明确责任承担者是担当教师角色的人,然而却未充分阐明教师责任的内在特点。当人们忽略乃至无视教师角色所具有的专业属性时,就可能会把教师责任理解为教师职业责任; 当人们意识到教师角色所具有的专业属性时,则可能会把教师责任理解为教师专业责任。双方在理解教师责任内涵上的巨大分歧,将导致在教师应该履行何种责任的问题上难以取得共识。又由于教师责任并未凸显教师角色的专业属性,人们惯于把教师责任直接等同于教师职业责任,然后又把教师职业责任直接等同于职业义务,由此也会造成教师在履行责任时自主性和独立性的缺失。

从外延来看,教师责任本来只包含与教师角色对应的责任内容,而不包含与教师角色无涉的责任内容。可是,误解却常常发生: “广义的教师责任是做教师的人所应承担的所有责任。它以教师的职业责任为主,同时兼及教师作为普通公民所应担当的一切责任。”如果把教师责任理解为教师作为人的整体性存在而肩负的所有责任,那么,教师在不同角色下承担的责任,都有可能进入教师责任范畴。作为人类社会成员,教师难以逃避对人类共同体生存与发展所肩负的人类责任; 作为一国公民,教师在享有公民权利的同时必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公民责任; 身为家庭成员,教师负有不可推卸的家庭责任; 对自己而言,教师还为个人成长负有自我责任。最终,教师责任的外延将急速膨胀,而教师责任作为一种专业责任的本然意义将湮没在教师责任扩大化后的庞大疆域内。

( ) 教师专业责任的时空泛化

源于人们惯用教师责任指称教师应承担的所有责任内容,致使教师责任的专业属性未得到充分体现,同时也使人们误解了教师责任的适用范围。从而认为教师责任是教师在私人生活、公共生活和专业生活领域都应履行的责任,进而简单地把教师责任理解为教师随时随地都应履行的责任。这种理解值得商榷。

教师角色只是教师个人扮演的诸多社会角色中的一种,在教师作为天职人员的前提下,这种角色所涉及的范围主要限于专业生活领域。所以,教师责任其实是指教师专业责任。教师专业生活,是以特定的时间和空间为表现形式的。所以教师专业责任的适用范围亦拥有特定的时间与空间边界。例如,在学校正式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才应履行专业责任。当教师从专业生活领域转入私人生活或公共生活领域,如果仍强制教师履行专业责任,对教师而言将是越界侵权之举。例如,在下班或休假期间,强制教师在校外继续负起教育或指导学生的专业责任。因为教师除承担专业责任以外,还拥有自己的个人合法权利,把教师专业责任的适用范围泛化至任何时间和空间,这无疑会造成教师专业责任对教师个人权利( 如休息权) 的侵犯。此外,在任何时间与空间承担专业责任,也超出教师承担专业责任的能力。作为普通人,教师还肩负与其他角色相应的责任,如公民责任、家庭责任、自我责任等,在诸多责任的重压之下,时空泛化的专业责任反而成为教师难以承受之重。

( ) 教师专业责任的属性模糊

教师专业责任包括义务性责任和非义务性责任,两者的属性并不一致。前者主要具有强制的性质,后者则更多地体现自愿的性质。遗憾的是,在师德建设政策文本中,制定者多未对两种责任做出准确区分和区别对待。相反,把涉及责任的部分均视为义务性责任,按照义务性责任的强制性来对教师提出要求。这就导致一些无法通过外部强制而主要依靠教师个人自愿履行的非义务性责任,也成为教师不得不无条件遵守的义务性责任。

2012 年《教师专业标准( 试行) 》为例,文件提出教师在个人修养上必须做到“乐观向上、热情开朗、有亲和力”、在班级管理上必须“帮助学生建立良好的同伴关系”。作为专业标准的内容,这意味着上述要求是教师必须作为义务遵守的。但细加推敲则不难发现,鉴于教师和学生作为个体在性格、心理和社会交往方面存在的巨大差异,事实上难以保证所有教师都能达到要求。像学生之间良好的同伴关系,并非仅凭借教师的主观努力就能实现,它还取决于学生的家庭背景、经济条件等多方面因素。制定者对教师专业责任的属性认识模糊,并把所有专业责任简单等同为专业义务,不仅使责任的具体内容缺乏可操作性,也远远超出教师履行责任的能力范围,让教师感到无所适从。

( ) 教师专业责任的条件失衡与匮乏

教师专业责任,需要具备一定条件方能实现。而至为重要的是权力条件,它是教师履行专业责任的必要条件之一。按照达尔( dahl,r. a. ) 的看法,“在下述意义上,a b 拥有权力,即他能让b 做某些b 可能不会做的事情。”这是对权力概念的经典定义。对教师而言,与专业责任相对的权力形态是专业自主权( professional autonomy) 。它表现为教师能够凭借自身的专业素养,在不受外界控制的情况下,自由判断并选择在何种情况下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专业自主权运用于教师组织教育教学活动、管理学生、评价学生、与家长沟通等方面。教师专业责任与专业自主权在理想状态下表现为对称的平衡关系。两者互为因果,教师承担专业责任的前提是拥有充分的专业自主权,而专业自主权只限于帮助教师更好地履行专业责任。在现实中,两者却多表现为不对称的失衡关系。此种失衡包括两方面。一是专业责任大于专业自主权,权力上的弱势导致教师无力承担责任; 二是专业自主权大于专业责任,赋予教师的权力超出履行责任的界限且缺少法律监管,造成权力的滥用。两种情形下教师都难以正常履行专业责任。

除必要的权力条件,专业责任的履行还有赖教师的能力条件。能力条件的匮乏也会使教师难以履行专业责任。这种条件大致有三类。一是认识能力,根据亚里士多德( aristotle) 的分析,涉及对五个问题的认识: ( 1) 谁应该承担责任; ( 2) 应该对谁承担责任; ( 3) 出于何种目的承担责任;( 4) 依靠什么来承担责任; ( 5) 以何种方式承担责任。缺乏对这些问题的认识,将导致教师对专业责任的“无知”,承担专业责任就会沦为空谈。二是决策能力,即教师“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为解决特定问题,而从多种行动方案中选择最佳方案”的能力。当教师需要自主选择履行专业责任的行动方案时,决策能力就成为关键,此种能力不足会严重影响教师专业责任实现的程度。三是行动能力,亚里士多德认为它是不受外部强迫和控制而能够自由选择行动的能力。“一项行为,如果其始因是外在的,即行为者就如人被飓风裹挟或受他人胁迫那样对这初因完全无助, 就是被迫的行为。”一旦行动能力受限,教师同样无力履行专业责任。

四、教师专业责任的合理性边界

面对困境,较有效的解决途径是帮助教师从指称、时空、属性、条件等维度准确把握教师专业责任的合理性边界。使他们能够自主、自由、自觉地思考、选择和履行教师专业责任。

( ) 教师专业责任仅适用于专业生活

教师专业责任是一种拥有特殊指称对象的责任形态。它指称教师在进入天职人员角色时所承担的责任。这种责任体现了教师角色的基本属性,因此无法随意使用其它概念取代。教师专业责任的指称对象既不是教师在非专业化时代承担的责任,例如职业责任甚至职业义务,也不是教师在专业化时代处于其它生活领域时所要实现的责任,例如人类责任、公民责任、家庭责任和自我责任。虽然教师拥有私人生活、公共生活、专业生活。但只有专业责任才是教师在专业生活中承担的责任。它存在的根本目的在于使教师更好地完成专业生活中的份内之事,最终帮助学生实现身心全面而自由的发展。

( ) 教师专业责任拥有特定时空边界

教师专业责任是一种需要设定时空边界的责任形态。它如果逾越专业生活而进入私人生活或公共生活,就有可能对教师在这些生活内所享有的个人权利造成侵犯。对教师个人权利而言,专业责任的时空边界就像防火墙,其作用是为了防止过度专业责任造成的负面影响。

2002 年《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学生伤害事故的界定如下: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它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2010 年《侵权责任法》又再次明确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主体承担责任的时空边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这些规章或法律虽然只是对学生伤害事故或被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及其法律责任予以阐释,但却可以为教师专业责任时空边界划定提供参考。

首先,就时间而言,只有在法定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时间内,或组织的机构外活动时间内,教师才必须承担专业责任。其次,就空间而言,只有在法定教育机构内,或教育机构负有管理职责的校舍、场地、其它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教师才必须承担专业责任。不过,教师专业责任并非全是法律责任,除法律强制执行的部分外,还包括其它法律未明确的部分。这部分责任有可能会超越法律划定的时空边界成为特例。如教师发现学生在校外遇到危险时就需要考虑是否承担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的专业责任。此时,当且仅当以下条件同时满足,特例才是合理的。一是教师完全出于自愿而承担专业责任; 二是承担专业责任的抉择是教师运用专业自主权进行决策而产生; 三是教师有足够能力承担专业责任。

( ) 教师专业责任是一种双属性责任

教师专业责任是一种具有双重属性的责任形态。它包括义务性专业责任和非义务性专业责任。由于两种责任与法规有亲疏之别,有学者又称其为法定责任( statutory responsibility) 和非法定责任( non-statutory responsibility) 。义务性专业责任是一种底线责任,它限定了教师必须无条件承担的专业责任范围,在此范围内的专业责任对教师而言是最起码的要求,不容违背。所以义务性专业责任具有强制性。其效力源于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 law) 或教师专业组织制定的守则( code) 。教师之所以愿意履行义务性专业责任,皆因这些责任是教师为享有特定个人权利而与雇主订立契约同意履行专业义务的产物,以契约的同意和遵守为基础。“道德要求是由人类为了规范他们相互的社会活动而达成的协议的固化,我们之所以遵守这些要求是因为我们同意它们。”义务性专业责任的边界与教师订约时同意履行的专业义务范围相一致,而且与雇主所承诺给予的个人权利相称,即教师享有特定的个人权利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专业义务。

非义务性专业责任是一种理想责任,它提出了理想状态下“好”教师应承担的专业责任范围,在此范围内的专业责任并不具强制力,教师可自由选择是否承担。所以非义务性专业责任具有自愿性。教师自愿承担责任的动机源于自身对天职的意识,它包括高度的使命感以及对专业责任的深度理解。非义务性专业责任的边界与教师意识到的“好”教师应承担的专业责任范围相一致。教师承担非义务性专业责任的最终目的不在于追求个人权利,不涉及个人的利益考虑。它的实现对教师而言既是个人良知的体现,也是超脱功利的无私之举。

( ) 教师专业责任有赖于赋权增能

教师专业责任的实现离不开权力条件与能力条件的共同支撑,因此,努力为教师“赋权增能”是解决教师专业责任条件失衡与匮乏困境的基本途径。“教师赋权增能就是让教师参与到学校治理与决策中,共同管理学校,从而扩大教师对学校发展的影响力,以此增进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主人翁意识”。“赋权增能”在教师履行专业责任的过程中包括两个维度: “赋权”与“增能”。

“赋权”就是给予教师必要的权力,尤其是承担专业责任不可或缺的专业自主权。这意味着让教师承担多大的专业责任,就给予教师多大的专业自主权。两者之间应该是对称平衡的关系。为此,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领导者可尝试制定更具体的专业权力和专业责任清单,为教师指明权责内容。同时,赋权不单纯是给予权力,更重要的还在于唤醒教师的专业自主性,促使教师自觉地行使专业权力来承担相应的专业责任。

“增能”就是帮助教师形成和提升有助于履行专业责任的认识能力、决策能力和行动能力。首先,教师对专业责任的认识能力并非生而有之,它需要教师接受一定的专业责任教育,使教师对自己肩负的专业责任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 其次,教师履行专业责任的方式和途径并非总是单一的,而是存在多种选择,只有在专业实践中充分运用决策能力,才能找到最佳方案,继而付诸行动; 最后,教师专业责任的实现主要体现在教师的行动当中,当教师的行动能力因为不可抗的客观因素而受到限制时,应对教师“免责”; 同时,也应通过相应的培训加强教师在处理突发事件时承担专业责任的行动能力,使教师能更好地克服阻力实现其专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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